这些情形不用缴纳滞纳金

作者:Bliss Office时间:2021-10-25

税款征收两大原则,一、“及时”征缴;二、“足额”征缴。

实务中,无论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应遵守上述两项税收原则的法定义务。而对于未按期足额缴纳(解缴)税款的,自纳税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则应加收滞纳金。

关于税收滞纳金

按照税法规定,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这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各国税法中普遍规定了滞纳金的制裁方式,纳税单位和个人不按期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那么,实务种发生欠缴税款时,税款和滞纳金该如何缴纳呢?来看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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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如何缴纳?

案例说明:

2018年,甲公司在日常甲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出现资金暂时性短缺,导致100万元的税款未按期缴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甲公司每逾期一天,需要缴纳0.05%(500元)的滞纳金。截止到2020年2月20日,甲公司滞纳金已达25万元。


两种规定

旧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房地产投资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即纳税人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新规定:

按照《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对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也就是说,如果甲公司临时收到了一笔款项80万元,那么按2020年3月1日前还款,则需要将钱按比例缴纳税金和滞纳金。但根据新规定,从2020年3月1日起,甲公司则可以将80万元全部用来缴清欠税。这样一来,甲公司之后计算滞纳金的基数便只剩20万元。

先缴纳税款,后缴纳滞纳金,显然比按比例缴纳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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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合法情形

对于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其实还有一些情形是可以合法的不予加收滞纳金的。例如以下几种情形:

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特别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因纳税调整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应税事项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纳税人身份变化而补缴税款的

预判居民个人已纳税后改按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境内居住、停留时间发生变化补税

例如:刘女士系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原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张先生系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因各种原因,实际停留天数超过了183天。则上述两人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的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但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依法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并按规定预缴税款的,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时,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帐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需要延期的,依法经核准允许延期申报。

但允许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纳税,允许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仍需要在纳税期内按照应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已抵扣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缴税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1元以下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先核定再结算补缴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再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依法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依法纳税对每个社会个体和企业来说,都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体现的是个体及企业的诚信以及社会责任。当下,随着税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鲸鲸也在这提醒广大经营者及创业人一定要提高纳税意识,切实履行法律义务,不要因为触犯税法而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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